1、书证
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明的可以证明案子特征现实的书面材料。如:房产证、股权证、情书、日记、在外开房的宾馆发票等根据。
2、根据
根据是指可以证明案子真实情况的全部物品。如:用于通奸的避孕套、卫生纸、内衣上的口红、内裤上的精液及有关东西等。
3、视听材料
视听材料是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响或图画,或以电子计算机贮存的信息材料来证明案子现实的根据。如:爱人和情人在一起拍照的相片、录像、录音等。
4、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子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说。如:爱人的不法行为被亲朋、搭档、街坊观察到的所见所闻等。
5、当事人陈说
当事人陈说是指当事人就案子的现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说。如:当事人和法官的谈话笔录等。
6、判定结论
判定结论是指判定部分运用专业常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以为需求判定的,应交由判定部分进行判定。判定部分和判定人应当提出书面判定结论,并在判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7、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造的笔录。如:遭受爱人暴打、毒害时,报案后由公安人员勘验的笔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