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在2005年8月出现首例民间调查者在偷拍工作中被害的案件,黄某某是南京一家私家侦探公司的调查员,受西安张涛制药厂委托调查南京李明的底细,在执行任务时,被调查对象发现,并被对方手下殴打致死。私家侦探公司的不是警察机构,私人侦探没有侦查权,有的仅是调查权利,没有警械警具,没有强制措施,一方面比起警察私人侦探自身要担负更大的风险。 另一方面,私人侦探的调查工作,也给调查对象合法权益带来不确定的风险。
私人侦探的工作没有严格的法定程序限定,私人侦探只从委托人的利益出发,很少像警察那样顾及社会公众的权益,虽然效率高但是很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西安、武汉、南京等一些具有私人侦探性质的私家侦探公司的员工在工作中出现了诈骗闹事,诱骗强奸幼女,暗中拍卖调查对象的家庭隐私、工作情报资料;委托人通过私人侦探拿到调查对象的不利材料。 私人侦探一般是指接受顾主委托,通过各种公开或秘密的调查活动获得各种情报和证据的个人或组织。在中国约有300万私人侦探从业人员, 散布在职业介绍所、婚姻调查所、个人事务所中,为客户提供各种信息调查、收集、整理服务。
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未赋予私人侦探合法地位,因 此这类机构实际上是在法律的边缘游走,在重重的困境中生存的。 主体地位的合法性困境。对于私家侦探公司,公安机关和工商部门的态度有很大的分歧。公安机关于1993年发布的文件不允许私人侦探组织的存在,而工商部门为了与国际接轨,已经在注册商标的种类中列入了侦探类的商标。部门法与红头文件的冲突使侦探从业人员陷入两难境地。这是因为对于社会转型期出现的新事物,国家政策不可能太坚决、太明朗,只能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反映适时采取措施进行微调。